保险产品组合原则有哪些

2024-05-20 03:51

1. 保险产品组合原则有哪些

保险产品组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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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组合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1] 
1.满足客户需要
每一种保险产品组合的形式都是以保险需求为基础的。例如,现行的家庭财产保险组合,就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人们对自然灾害和盗窃风险的保险需求而产生的。
2.以基本保障为主体  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险,而且人们对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例如,传统的人寿保险所提供的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保险就属丁这一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不满足于已获得的基本保障,开始寻求更大范围的保险保障。保险企业就要适时推出以死亡保险为主、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产品组合。
3.以提高保险企业的效益为目的
保险产品组合要遵循保险市场经济规律,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进行保险产品组合寸,保险企业要科学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并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
4.有利于保险产品的促销
保险产品组合后,尽管险种保障范围扩大了,保险费率也有所上升,但由于更适合投保人的需要,而且投保手续更为简单,对于提高保险产品的销售额就会更为有利。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常常造成消费者对保险的误解,如社会上有些人认为保险骗人、购买保险不划算等,这与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有密切关系。另外,保险产品的组合要考虑其完整性。例如,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投资、节税、养老、保障遗产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险产品组合上,就要考虑保户的年龄、经济能力、婚姻、子女及有无其他社会保险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险费作最佳分配,使保险单的功能趋于完整。

保险产品组合原则有哪些

2. 保险产品组合原则有哪些

保险产品组合的原则编辑保险产品组合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1]1.满足客户需要每一种保险产品组合的形式都是以保险需求为基础的。例如,现行的家庭财产保险组合,就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人们对自然灾害和盗窃风险的保险需求而产生的。2.以基本保障为主体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险,而且人们对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财产和人身的安全。例如,传统的人寿保险所提供的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保险就属丁这一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不满足于已获得的基本保障,开始寻求更大范围的保险保障。保险企业就要适时推出以死亡保险为主、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产品组合。3.以提高保险企业的效益为目的保险产品组合要遵循保险市场经济规律,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进行保险产品组合寸,保险企业要科学地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并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4.有利于保险产品的促销保险产品组合后,尽管险种保障范围扩大了,保险费率也有所上升,但由于更适合投保人的需要,而且投保手续更为简单,对于提高保险产品的销售额就会更为有利。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常常造成消费者对保险的误解,如社会上有些人认为保险骗人、购买保险不划算等,这与保险产品组合不适当有密切关系。另外,保险产品的组合要考虑其完整性。例如,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投资、节税、养老、保障遗产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险产品组合上,就要考虑保户的年龄、经济能力、婚姻、子女及有无其他社会保险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险费作最佳分配,使保险单的功能趋于完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保险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对保险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险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但要遵守保险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比如涉及民事代理关系方面的,要遵守民法有关代理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则应遵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等。2.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保险应当遵循这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是否投保承保,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些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这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3.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诚实相待,恪守信用,公平合理地订立保险合同。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欺骗,不得隐瞒。严格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有关当事人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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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4. 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的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权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另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行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较明确的一种是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保证,比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限制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制保险人使用默示保证,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 保险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6. 保险选择原则是什么


7. 设计保险产品时,应遵循哪些保险原则?

我就知道从小不管是在家里还是学校,每年都要买各种各样的保险,为了防止意外或者是生病住院都能报销。随着时代的进步,保险产品也越来越多了。那么,我们在设计保险产品时,应遵循哪些保险原则?下面我就来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我觉得在设计保险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有你想针对的人群去设计。比如你想做针对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你就要多去进行市场调研,了解老人的需要,前期工作做到位,后来就好办了。然后还要根据实际原则进行,因为保险的风险都是不一样的,要确保保险产品所能承受的承保能力,结合实际去设计。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保险产品一定要合法,毕竟现在社会上有很多骗子,假的保险公司。我们都知道顾客就是上帝,我们不仅要去营销产品,更重要的是诚信营销,别人赚钱也不容易,所以我们不能去坑别人,比如:患病保险或未如实告知家族史的遗传病保险单在理赔时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而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性保险合同,经投保人证明和投诉,也可以解除。

我们都知道人们买吧保险的初衷都是希望可以有个保障,为自己以后不能预见的意外情况提前做好准备。保险产品要想发展的好,价格就不能太高,要在大家都能承受的范围内,适可而止。就目前的保险公司来看,我觉得实在是有待改进。毕竟我不是专业的,以上的观点仅供参考。

设计保险产品时,应遵循哪些保险原则?

8. 什么是保险的原则?

  险的原则分为以下几点: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其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其确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
  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四、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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